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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 | 论 1949 年以来的“ 中华民国 ”问题
来源:人大国关

作者简介

 

王英津,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支持计划”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学者。

 

内容提要

“中华民国”问题是两岸关系发展中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两岸的核心争议在于,大陆方面坚持认为“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而台湾方面则坚持认为“中华民国”在台湾地区依然存在,并要求大陆方面要正视这一事实。围绕着这一争议,两岸双方各自建构了自己的法理依据和论述。笔者认为,“中华民国”问题并非纯粹的学术理论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故需要政治解决。两岸需要秉持务实主义的态度共同面对“中华民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而不是台湾单方面要求大陆面对该问题。在两岸统一之前,如果条件具备,大陆可承认台湾当局为区域性特别自治政府,而不会承认其为“中央政府”。

 

 

如何面对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一直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在两岸互动过程中,台湾方面不断呼吁大陆方面要正视“中华民国”的存在,那么,“中华民国”是否仍然存在?这一政治称谓究竟具有何种意涵?目前台湾方面所谓的“中华民国”在政治学和国际法上该如何被界定?使用“中华民国”这一名称将会给两岸关系带来怎样的影响?1949年中华民国政权被推翻后所遗留下来的这个“剩余政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其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是什么关系?随着2015年11月7日“习马会”的落幕,台湾社会又一次将“中华民国”问题提上台面,要求大陆承认“中华民国”的呼声甚嚣尘上,也有学者认为,“习马会”的举行意味着大陆承认(至少是默认)了“中华民国”的存在。如何看待这些说辞?大陆该如何面对和处理所谓的“中华民国”问题?基于回答上述问题,本文特作如下探讨。

 

“中华民国”问题:

制约两岸关系发展的瓶颈

 

如何面对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是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所遇众多障碍中的最大障碍。“中华民国”问题极其复杂,盘根错节,是两岸关系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其他问题均由这一问题所派生或延伸。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两岸关系就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一,“中华民国认同”日渐成为台湾社会的最大公约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在其序言中提及“中华民国”的字眼,但仅止于孙中山创立“中华民国”而已,从未将台湾与“中华民国”视为一体。在大陆方面看来,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不存在所谓的“中华民国”问题,仅存在“台湾问题”。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台湾民众普遍认为“中华民国”是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等的政治实体。这是目前台湾社会的主流共识。台湾方面要求大陆“正视现实”,其旨意就是要大陆正视所谓“中华民国”存在的现实。虽然台湾蓝绿两大阵营在“中华民国”的疆界范围等问题上存在着分歧,但这种分歧并未影响蓝绿正在“中华民国共识”上相互靠拢。具体说来:其一,民进党虽然在论述上坚持“一中一台”,但从实际行动上看,其日渐接受“中华民国”,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上日渐由“一中一台”转向“两个中国”;其二,国民党虽然在法理上坚持“中华民国是大中国”,但从实际行动上看,其近些年来一直声称两岸当局互不代表对方,意即“中华民国”代表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陆,在此语境下经常将“台湾与中华民国等同”,这与民进党的“中华民国是台湾”概念非常接近,从而在事实上变成了两岸“一边一国”。由上分析不难发现,蓝绿日渐趋同于“中华民国共识”,尽管台湾方面声称“不统不独”,但从大陆视角来看,却是“事实台独”。“中华民国共识”一旦形成,将对大陆的对台政策形成巨大挑战,对此,大陆方面需要作出足够的政治准备。

第二,“中华民国”问题对两岸关系发展的制约日渐突出。现阶段两岸互动交流中的商谈多属于事务性商谈,基本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故暂时将“中华民国”问题搁置了起来。但随着未来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两岸由事务性协商上升到政治性谈判时,能否继续搁置“一个中国”涵义之争、回避“中华民国”问题,对于两岸双方(特别是大陆方面)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从短期来看,坚持“中华民国”不仅是国民党的政治底线,也是民进党的政治底线(两者的区别在于,国民党的论述是“中华民国在台湾”,民进党的论述是“中华民国是台湾”),二者目前均没有松动的迹象。大陆方面不承认“中华民国”仍然存在固然有其历史、法理和现实依据,但既便如此,也需要界定清楚目前台湾地区正在运行的自称为“中华民国”的这个政治实体究竟是什么,以及进一步解释为什么它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不是同一政治实体。总之,随着两岸关系迈向“深水区”,“中华民国”问题对两岸关系发展的制约愈来愈大,甚至成为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道门槛,要想使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受“中华民国”问题的困扰,需要在思维上有所创新。

 

“中华民国”:

已经灭亡,抑或仍然存在?

 

大陆方面坚持认为中华民国政府已于1949年被推翻,目前台湾方面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并不是同一个政治实体;而台湾方面则坚持认为“中华民国”自1949年至今依然存在。于是两岸之间出现了“已亡论”或“犹存论”之争。

 

(一)“完全推翻论”VS“不完全推翻论”

 

关于“中华民国”是否已经被推翻的问题,两岸的分歧聚焦于“完全推翻”与“不完全推翻”的二元论争。

 

1.“完全推翻论”

 

此为大陆方面的说辞,其认为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其理据是现行国际法的有效统治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内的某个政权只要控制了该国的绝大部分领土,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施了稳定而有效的统治,且得到控制区内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同,该政权就会被承认为合法有效的中央政权,不必全部推翻原来的旧政权并占据全部领土。据此,“完全推翻论”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只要在中国境内的绝大部分领土上推翻了国民党政权的统治,且其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对中国绝大部分领土实施了有效而稳定的管辖,那么该政权就是中国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与此相对应,中华民国政府即被认定为被完全推翻。因此,从法理上说,“中华民国”已不存在,但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后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性,一直沿用1949年以前的政权名称———中华民国,不仅沿用“中华民国”的残余“国家机器”来治理台湾,而且沿用“中华民国”的政治符号来教化台湾民众,久而久之,使得台湾民众认为“中华民国”一直存在。

 

2.“不完全推翻论”

 

此为台湾方面的说辞,其认为“中华民国”并没有被完全推翻,中共军队只是推翻了中华民国在大陆地区的统治,从未推翻其在台澎金马地区的统治,至今“中华民国”仍在台澎金马地区实施着有效管辖和治理,何来推翻之有?针对大陆将其首都播迁到台北作为“中华民国”于1949年被推翻的理据,台湾方面驳斥道:“中华民国”首都播迁到台北,并非意味着“中华民国”被推翻。因为从历史上看,“中华民国”首都曾多次播迁,抗日战争时期曾从南京迁到重庆,国共内战时期又迁到广州。倘若首都播迁就表示“中华民国”灭亡的话,那么“中华民国”何止到1949年才灭亡,1938年第一次播迁时就灭亡了。然而,事实证明,“中华民国”不仅没有灭亡,还组织了八年抗战并取得了最后胜利。据此,台湾方面认为“中华民国”于1949年之后一直存在,并要求大陆方面正视“中华民国”存在的事实。

 

3.两岸分歧评议

 

以上两种对立的论述,究竟何者符合国际法?根据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法泰尔于18世纪中期首倡的“事实主义理论”,某一新政府只要在本国建立了有效而自主的权力,就可以获得承认。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实践表明,政府承认的条件通常有二:一是有关政府必须在一国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上独立而实际地确立了有效统治,且已得到本国全部或绝大部分居民的惯常服从;二是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根据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在没有外来侵犯或干涉的条件下所发生的政府更迭,即使不符合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原则上也属于该国的内部事务,其他国家对此应予以尊重,由此产生的新政府只要具备了“有效统治”的条件,即有资格获得承认。从上述国际法的有效统治理论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符合成为中国中央政府的构成要件,是中国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从国际政治实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依1971年第26届联大作出的2758号决议于当年被恢复代表中国行使主权的资格,成为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于台湾当局于1949年至1971年期间仍在联合国行使中国代表权,那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冷战”格局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以阻挠的结果;而台湾当局在台湾地区一直沿用“中华民国”及其一整套政治符号,那是台湾当局为维护自身“法统”而采取的单方面行为,既不符合国际法理论,也没有得到主流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完全)政府继承论”VS“不完全政府继承论”

 

政府更迭必然引发政府继承的问题。两岸在政府更迭问题上的争论,引发了两岸在政府继承问题上“完全”与“不完全”的争论。

 

1.“(完全)政府继承论”

 

大陆方面坚持“(完全)政府继承论”,即认为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整体上已完成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而不是所谓“部分政府继承”。大陆方面坚持认为台湾当局是国共内战遗留下来的非法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理上拥有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这是因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接受日本的投降书并收回台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自然也就继承了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目前两岸的隔海分治状态是内战延续状态,将来两岸必须复归统一。该论述旨在为大陆方面坚持“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府”、大陆必将统一台湾奠定法理基础。

 

2.“不完全政府继承论”

 

亦称“政府继承未完成论”,该论述最早由台湾大学王晓波教授所提出。就目前而言,在台湾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是统派和蓝营人士。其主要观点是:中共没有在全中国境内(1945年至1949年中华民国有效统治的版图)推翻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政府”一直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对台澎金马实行管辖。从事实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仅仅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地区的统治,而并未继承其在台澎金马地区的统治,故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管辖大陆地区,“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管辖台澎金马地区的“对等分治”现状。秉持该观点的人士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完成了对中华民国政府继承的说辞,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10月1日迄今,未曾一日有效统治管辖过台湾,何来政府继承已经完成?所以目前的“中华民国政府”为一个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外的“中央政府”。诚然,岛内不同政治力量秉持这一观点的初衷和愿望并不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该说辞在客观上容易使“分裂分治”状态的永久化,即便将来统一,也须在“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现统一。

 

另外,也有部分海外华裔学者认同台湾学者的“不完全政府继承”概念,希冀以此对1949年以来的两岸“分裂分治”现状作出合理解释。例如,加拿大华裔学者郑海麟先生认为,国际法中关于政府继承的概念,是根据正常的旧政权消亡并被新政权取代的情况而作出的分析判断,其中并未涉及二战后处于分裂状态下的国家内部的政府继承问题,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这是一种逐步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和承认的过程,即使到了今天,这种逐步继承的过程仍然没有完成,否则便不存在两岸统一的问题了。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并未像它所继承的满清政府那样宣布逊位,因此,即使于1971年退出联合国从而丧失了中国政府的代表权,但它的国际人格并未消失,至今仍被二十多个国家所承认,并且在许多国际社会组织中保留会员资格。上述解读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两岸现状与国际法理论之间的冲突,也有增强解释力的一面,但由于缺乏国际法支撑,因此其解释力和说服力依然不足。

 

3.两岸分歧评议

 

对于两岸的分歧,我们该如何看待?笔者虽然不赞同“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但也关注到1949年中国内部的政府继承现象的确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内的政府继承现象有所不同,运用传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确实难以作出很有说服力的解释。综合上述各种观点,笔者将两岸的分歧概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是时间上“先后继起”关系,还是空间上“同时并存”关系?前者为大陆方面所坚持,后者为台湾方面所坚持。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问题?既然现行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不能合理解释1949年的政府继承关系,“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在国际法上又缺乏依据,那么,如何能更合理地解释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呢?笔者认为,将目前国际法上的有效统治理论、政府继承理论和法理学上的“法理与事实相区分”理论结合起来,足以清晰解释1949年中国内部发生的政府继承问题以及“剩余政权”性质问题,而无须再去建构所谓的“不完全政府继承”理论。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大陆方面的“完全推翻论”、“完全政府继承论”侧重于描述两岸关系的法理状态,旨在强调中华民国在法理上已被推翻,以此论证其政权的唯一合法性;而台湾方面的“未完全推翻论”、“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则侧重于描述两岸关系的事实状态,旨在强调“中华民国”事实上仍存在,以此论证其政权与大陆政权的互不隶属。可见,两岸关系法理状态与事实状态之间的落差是导致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存有分歧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看待和界定这一落差,是如何解释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的关键。

 

从法理上说,大陆方面的论述是符合国际法的,因为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没有完全政府继承与不完全政府继承之分,只要发生政府继承就是“完全政府继承”,不存在所谓“不完全政府继承”的问题。然而,从事实上看,中华民国被推翻后确实留下了“政权残余”,如何界定这个“政权残余”是未来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台湾方面坚持认为它是1949年前的中华民国的延续,而大陆方面坚持认为它是历史上中华民国的残余。于是,双方各执一端,争论不休。分析至此,必然引申出一个问题:强调法理的论述与强调事实的论述一旦发生了冲突,以何者优先?事实上,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不过,从解决实际问题的愿望出发,今后大陆方面在坚持法理状态的同时,应兼顾事实状态;台湾方面在强调事实状态的同时,不可回避和否认法理状态。

 

单就台湾方面的“不完全政府继承论”来说,虽然表面上具有一些解释力,但其既不符合现行国际法,也不符合当今主流国际社会的认知,更不符合两岸关系的史实,仅仅是台湾方面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的单方面说辞。倘若大陆方面现在承认“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就等于默认了“中华民国”仍然存在,这对大陆方面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

 

(三)另两种说辞:“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与“国家继承论”

 

在政府继承问题上,除了上述“(完全)政府继承论”与“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两种对立的说辞之外,还有以下两种:

 

1.“政府继承未发生论”

 

这主要是两蒋时期的观点,马英九时期关于“一国两区”的论述也带有该说辞的痕迹。其主要观点是:两蒋时期的国民党政权基于维护“中华民国”法统地位的考量,坚持“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从根本上不承认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的合法性,认为大陆政权是“中华民国”内部出现的叛乱团体,“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领土主权范围包括外蒙古、大陆地区和台澎金马地区;尽管“中华民国政府”暂时退踞台湾,但要光复大陆,实现国家统一。两蒋时期的国民党政权在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法性的情况下,必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任何)政府继承,这种观点即为“政府继承未发生论”。马英九上台主政后,重返“一中”轨道,在法理上坚持“互不承认主权”,并提出“一国两区”论述。倘若仅从法理层面来分析,马英九当局在1949年的政府继承问题上的态度亦属于“政府继承未发生论”;而从事实层面上看,马英九当局的实际行动却并非完全如此,其在很多场合的表述都隐含着承认大陆政权合法性的意蕴,故在事实上应属于“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马英九时期和两蒋时期均秉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但二者有所不同,前者仅在法理论述上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而在实际行动上却坚持“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后者不论在法理论述抑或实际行动上均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

 

2.“国家继承论”

 

此为“台独”论述,其主要观点是:1949年后,虽然“中华民国”退出了中国大陆,但它在国际社会直到1971年才退出联合国,迄今仍在台澎金马地区及周围海域实施有效管辖。“中华民国”的版图虽然大大缩减,但它并未被消灭。其所谓的论证“理据”是,中华民国自1912年以来就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1945年外蒙古从中华民国中分离出去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国;1949年中共通过暴力革命又从中华民国中分离出去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至此,“中华民国”的领土主权范围仅缩限于台澎金马。尽管因两次国家继承致使“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大为缩限,但其依然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上述论述的错误之处在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非是从中国分离出了一个新国家,而是一个国家在内部因革命或战争而导致的政府更迭,其引发的是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这与1945年外蒙古分离而引发的继承问题有所不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所谓外蒙古“独立”,其实是属于国际法上的“分离”,其引发的是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问题)。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中,尽管双方名称均带有“国”之字样,但在此语境下,“国”的实质含义是政府,而非真正意义(或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国”。从国际法上看,中国依然只有一个,它所发生的变化只是中国内部中央政权的更迭,并没有从中国分离出一个新的国家。这种继承不属于“国家继承”,因为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情况,除了通常由领土变更事实而引发之外,“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以上不同的国际法主体,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并没有引起“领土变更的事实”(这点也可从双方有关的法律文件都承认“一个中国”并坚持领土不得变更获得证明),也没有引起国际法主体的变化。

 

现实中,无论是中华民国继承大清,抑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中华民国,虽几经递嬗,但仍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这正如世界近代史上的法国,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断变化,先后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更替,直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才得以诞生,二次大战后,法国又相继建立了第四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这期间,不论其名称如何变化,世界上的法国只有一个。对于此类现象,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指出:“一个国家不因革命而消灭,也不因政变而消灭。这个原则不仅为国际法学说所一致同意,而且也是国际惯例所一致同意的。”因此,国民党政府被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取代,以及“中华民国”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实,并不影响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继续。“国家的同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需的,一国可以改变其名称而不丧失其同一性”。通过政府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了中华民国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

 

另外,两岸双方的声明和立场也表明,1949年中国内部的继承并非国家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成立以来,从未主张自己是新独立国家,而是坚持声称自己是中国的代表政府,在联合国席位问题上亦一贯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1949年中国人民推翻国民党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的中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理当享有中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从台湾方面来看,国民党政权败退到台湾后,虽已失去对99%的中国领土的控制,但却未主张自己是“不同于中国的另一国家”,仍坚持自己是中国的正统政府。

 

可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与1945年外蒙古的分离建国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重大事件,两者所引发继承问题的性质迥然不同。台湾方面故意将二者混同,其目的无非是借此来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

 

(四)梳理与总结

 

大陆方面自1949年以来,一直坚持“(完全)政府继承论”,旨在坚持“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府”、为最终统一台湾奠定法理基础。迄今为止,尽管对台政策出现过几次调整和变化,但支撑政策的法理基础始终未变。然而,台湾方面的情况却比较复杂,其大陆政策及其所依赖的法理基础,前后不断变化。台湾两蒋时期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旨在坚持“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为反攻大陆奠定法理基础。李登辉主政前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开始在不同场合承认大陆政权的合法性;同时,台湾部分统派人士及蓝营学者也开始倡导“不完全政府继承论”,旨在为两岸“对等分治”或“一国两府”等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提供法理依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某些统派人士、蓝营人士和李登辉当局均主张“不完全政府继承”,但三者的旨意有很大不同。统派人士的论述旨意是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并存的基础上迈向中国统一;蓝营人士的论述旨意多是维持“一国两府”“两岸分治”和“不统不独”状态;而李登辉当局的论述旨意(李登辉当局尽管未直接使用“不完全政府继承”这个概念,但事实上以此为理论基础)是通过强调“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治实体”来为其“台独”作铺垫。李登辉主政后期和陈水扁时期,抛弃了从政府继承角度来论述两岸关系,转而用国家继承理论来论证“一边一国”、“两岸异国”,以便为其“台独”活动提供法理支撑。马英九时期虽然在法理上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以便为其“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中华民国政府)两区(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提供法理支撑,但在事实上却坚持“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强调“两岸对等,互不隶属”,实质上是坚持“一国两府”、“一国两治”或“一国两体”等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尽管马英九当局并未直接使用“一国两府”、“一国两治”等语词,但事实如此),其在这一点上与李登辉主政前期的主张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更含蓄一些而已。正因如此,马英九当局的法理论述与实际行动之间一直存在着较大落差。为了明晰起见,现将上述关于两岸继承关系论述的各种观点汇整如下,参见表1。

 

“三C”关系看“中华民国”

 

问题要真正认清所谓“中华民国”问题,就必须厘清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和“中华民国(ROC)”三个概念的意义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由于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和“中华民国(ROC)”三者的英文名称中均含有大写“C”,为了表达方便起见,此处称三者为“三C”。

 

(一)国名与国号区分视角下的“三C”关系

 

从国名与国号的关系来看,国名是一贯的、连续的和稳定的,而国号是随着政府更迭而不断变更的。就中国来说,“中国”(China)是国名,而“中华民国(RO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则分别是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号。从某一个特定历史时期来看,国名与国号是一体的,具有同一性。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之间的中国代表权之争,也可以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何者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之争。

 

1.“中国”(China)与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关系的法理解析

 

从国际法上主权国家构成的四要素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政府,是组成中国这个国家的四要素之一,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中国在目前阶段(1949年迄今)的国号,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双重身份:在“国家”层面,它是中国的国号,与“中国”的国名(China)可以互换使用;在“政府”层面,它是目前中国的中央政府,代表中国行使主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是一个国家,也是一个中央政府。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问题上,曾存在过法理上与事实上的落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49年成为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在法理上成为中国的国号,并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但由于当时国际社会处于“冷战”格局,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阻挠,直至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在事实上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从而完成了法理上与事实上的同一。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代表该国家的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的客观事实,在法理和事实上否定了台湾当局与中国的同一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是在国际法层面上来讲的,是就在国际社会的代表权问题而言的,而非就两岸之间的管辖和治理而言的。为了给台湾在“一个中国”框架内留出应有空间,有学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笼统地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部分同一性”,该说辞表面上是为了表达“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意蕴,但事实上无异于承认了“中华民国”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事实上,大陆方面的“一个中国”表述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场合存在着不同版本:在国际场合,大陆方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但在国内场合(即两岸之间),大陆方面并不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而强调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若将国际场合里的同一性延伸至国内场域(两岸之间),则容易让人们产生台湾存在于中国之外的错觉,特别容易被“台独”人士所利用。因此,对于大陆方面来说,既要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关系,又要给台湾留出适度的空间。

 

2.中国(China)与目前台湾所谓“中华民国(ROC)”关系的法理解析

 

分析台湾目前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的关系,需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是否与中国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以便看清其是否为一个“国家”;二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是否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以便看清其是否为一个“中央政府”。

 

首先,目前台湾方面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不具有同一性。在1912年至1949年期间,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中华民国”在该时期的意涵即等同于“中国”,换言之,这一时期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两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但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理上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此后,“中国”的国号开始由“中华民国”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的“中华民国”不可以再与“中国”互换使用。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未能在事实上成为代表中国的政府。直到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做出第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在事实上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至此,所谓的“中华民国”在法理和事实上均失去了与中国的同一性。虽然退台(特别是在被驱逐出联合国)后的国民党政权并不愿意接受这一结果,但由于实力所限,其并没有能够在短期内通过反攻大陆、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式重新实现自身与中国的同一性。因此,尽管台湾当局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国际社会主张其与中国的同一性,但已失去主流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的承认。

 

其次,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并非同一政治实体。尽管目前台湾当局自称是历史上中华民国的延续,并自称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是同一政治实体,但事实并非如此。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既具有“国家”的意义,也具有“政府”的意义。从国家意义上说,其是主权独立的国家,是1912年至1949年期间中国的国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与中国(China)互换使用;从政府意义上说,其是当时中国的中央政府,可以在国际社会代表中国。但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却完全不同,在国号意义上,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在政府意义上,其已不再是中国的中央政府,失去代表中国的资格。因此,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之间虽然存在某些历史连续性,但已不是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本身。台湾方面实际上是借着台湾当局与历史上中华民国的某些联系,故意将自己说成是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本身,从而论证其主体的独立性和政权的合法性。然而,这种藉借历史上曾存在过的“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来论证今天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也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其错误根源在于将历史上的中华民国与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嫁接甚至等同起来,将“历史”当作“现实”,将“连续性”扩大为“同一性”。

 

(二)“一个中国”是分析“三C”关系的逻辑起点

 

厘清三个“C”之间的关系,应先确立分析问题的前提基础和逻辑起点。从理论上讲,无非有两种情形:一是先确定中国(China)为一个实体架构的主权国家,然后以此为前提和起点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国(China)关系;二是先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的对等关系,然后以此为前提和起点来分析两者与中国(China)的关系。研究前提和起点的不同,会导致研究结论的迥然不同。

 

如果将实体意义上的一个中国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和起点,那么中国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所谓“中华民国”中的一者具有同一性,不可能与两者均具有同一性,更不可能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是“零和”的博弈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中央政府,同时表明所谓“中华民国”并非中国的中央政府。

 

如果先确立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对等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分析两者分别与中国(China)之间的关系,那么,此时所谓“中华民国”就是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等的中央政府,中国(China)也就变成了一个虚体架构。台湾方面对于三“C”关系的分析均是依此逻辑展开的,倒置分析问题的前提与起点,正是台湾方面所作论述的问题所在。

 

可见,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国(China)的关系时,将何者作为研究前提和起点至关重要,前提和起点不同,分析结果就会不同。因此,未来研究三“C”关系时,必须先确立正确的研究前提和起点,即必须先确定中国为一个实体架构的主权国家,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谓“中华民国”分别与中国(China)的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谓“中华民国”之间的关系。只要这样,才不会违背法理、历史和现实。

 

(三)“中华民国犹存论”的两种变相说辞

 

1.“角色易位说”

 

这是台湾方面的说辞,其主要观点是:1949年至197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主权代表政府,尽管没有在联合国正式行使中国的代表权,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中国主权代表政府的性质;1971年之后的台湾当局(即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尽管不能在联合国行使中国的代表权,但如同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样,并不影响“中华民国”作为主权政府的性质。

 

那么,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1971年至今的所谓“中华民国”在主权地位、性质方面是否相同?两者角色是否相互易位?众所周知,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了中国的绝大部分领土和人口,并行使主权管辖,理应是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唯一合法代表政府,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的阻挠,其未能在联合国行使代表中国的合法权利。所以,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中国行使主权时,用的是“恢复”一词,即表示其原本就有代表权,只是被限制或剥夺了,是代表权的“恢复”,而非“开始”。特别是在1971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正式代表中国,其与中国在国际场域具有事实上的同一性。而当下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则不具有同一性,尽管台湾现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与二十多个国家维持“邦交”关系,但这纯属“金钱外交”的产物。从国家构成的角度来说,台湾方面所谓“中华民国”已丧失对中国绝大部分领土的控制和管辖,也不具备代表整个中国的资格和条件。以上分析表明,1949-1971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1971至今的所谓“中华民国”并非简单的“角色易位”,两者的性质、地位、合法性和正当性根本不同。台湾学者的这一说辞,旨在凸显“中华民国主体性”。

 

2.“平行治理说”

 

这是台湾方面的另一说辞,其主要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理上拥有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主权,但实际上仅治理(或治权仅及于)大陆地区;“中华民国”在法理上同样拥有对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主权,而实际上仅治理(或治权仅及于)台湾地区。该说辞实质上是“主权重叠,治权分立”论述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另外,该说辞还被某些台湾人士简约为下列一个公式:“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中华民国(ROC)’”。这个公式的政治意涵是,“一个中国内部存在着两个中央政府”或者“一个国家,两个对等政治实体”,旨在论证“中华民国政府”为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其策略是以台湾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地区中央政府的承认,来换取大陆方面对“中华民国政府”为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的承认。上述观点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必须予以澄清。

 

从表面上看,该说辞似乎符合目前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但事实上不符合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其错误有二:一是基于“中华民国”仍存在的假定;二是基于目前台湾当局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具有同一性的假定。如前所述,这两个假定都是站不住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大陆地区,‘中华民国’治理台湾地区”,这个说辞是借着台湾当局事实占有并治理着台湾地区这一现实,来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再进一步论证其在法理上拥有台湾。然而,“事实占有”与“法理拥有”是两码事,在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合一的,某一主体在法理上拥有某物也会事实上占有该物。但也有一些时候,二者是分离的。某主体在法理上拥有某物,却未必在事实上占有该物;反之亦然。但是,只有在法理上拥有该物的前提下,事实占有该物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倘若仅在事实上占有,那么只有在得到拥有者的授权和同意时,事实占有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某主体在事实上占有某物时,并非表明该主体在法理上拥有该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49年完成了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因而在法理上拥有对台湾地区的主权行使权,但台湾当局却一直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事实占有台湾地区并实施有效治理,由于这种事实占有并没有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人民的授权或委托,而只得到了部分台湾民众的授权或委托,因此仅具有部分合法性,而欠缺整体合法性。需要强调的是,台湾当局事实占有并有效治理着台湾,并不意味着台湾当局在法理上拥有台湾。该说辞的问题是,把“事实占有”变成了“法理拥有”。

 

“中华民国”:两岸三方的共同困扰

 

“中华民国”问题对于大陆方面来说非常棘手,其对于台湾方面来说也好似“烫手山芋”,蓝绿两大阵营对其都抱有复杂的政治心态。一时间,“中华民国”成为了两岸红绿蓝三方的共同困扰。

 

(一)大陆:“否认+捍卫”的纠结

 

“法统之争”时期,“中华民国”的存在就意味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否定,所以,对于大陆方面来说,“中华民国”是一个负面语词,必须坚决否认。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台湾岛内政局的变化,两岸之间的“法统之争”逐步演化为“主权之争”,“一个中国”开始受到严峻挑战,这时“中华民国”符号的政治意义与价值就发生了微妙变化。此时,尽管大陆方面仍不承认“中华民国”,坚持认为“中华民国”已经不复存在,但又不得不面对“中华民国”内含的“一中”价值对民进党建立“台湾共和国”的强大制约力量。众所周知,“中华民国”的疆界范围包括台湾和大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呈现重叠状态,这内蕴着台湾与大陆同属于一个中国的意涵,成为民进党“法理台独”的重大障碍。受制于“中华民国”及其“宪法”的“一中”内容,民进党不得不接受“中华民国”,但为了建立“台湾共和国”,其又竭力“虚化中华民国”或“去中华民国”。在陈水扁从事“法理台独”的情势下,大陆方面不惜通过战争手段来遏制“台独”势力企图“制宪”与修改“中华民国国号”的行动。而且,在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时期后,大陆方面在面对“中华民国”问题时显得有些尴尬。一方面,大陆仍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却又承认与其公权力机关签订的相关协议,或承认其公权力机关所颁发的法律文件。在两岸互动过程中,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新台币已被大陆正式确认与合法化,大陆民众赴台旅游时持有“中华民国政府”签发的赴台证,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大陆已经默认了“中华民国”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但给外界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对于大陆方面来说,“中华民国”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不同面向上对于大陆有着不同的价值和意义。在“反独”面向上,“中华民国”符号并非没有正向价值。尽管我们不承认“中华民国”及其“宪法”的合法性,但在当前我们鞭长莫及的情况下,其含有的“一中”架构是我们反对“台独”的重要依托和凭借,可以间接为大陆方面所用。简言之,在“台独”尚存在的历史阶段,“中华民国”对于遏制“台独”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如何看待“中华民国”存在的“一中”价值,及其对“台独”的强大牵制力,如何恰当处理所谓“中华民国”问题,使其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发挥正向价值,并防范和遏制其负面效应,值得大陆学界认真研究。在“促统”面向上,其负向价值比较明显。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和深化,当大陆的对台工作由“反独”阶段进入“促统”阶段后,所谓“中华民国”的负面效益会逐步增大,进而成为两岸统一的重大障碍。如果台湾方面乘机要求大陆方面对所谓“中华民国”继续保持一定程度的沉默,将可能会成为其届时跟大陆方面讨价还价的政治筹码,进而增大两岸统一的难度,窄化统一模式的选项。

 

(二)国民党:“延续+挑战”的尴尬

 

“中华民国”与国民党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其最早由国民党所创建。在1949年之前,“中华民国”是国民党政权的正式称谓。1949年国民党政权迁徙来台,继续沿用“中华民国”及其一整套政治符号来实施对台澎金马地区的统治,“中华民国”也就成为国民党在台统治的“法统”象征。然而,自台湾民主化改革(特别是自“宪政改革”)以来,台湾社会的政治生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国民党的“中华民国”论述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首先,政治宣示存在着法理与事实的冲突。两蒋时期,两岸之争属于一个中国框架下的政权之争,故台湾当局不承认大陆政权的合法性,伺机反攻,重新统一大陆。1991年废止《临时条款》,隐含着一个政治意涵,即台湾当局放弃与大陆通过武力来争夺政权,甘心偏安于台澎金马地区,即由统一大陆的“攻势”转变为甘于现状的“守势”。虽然在法理上没有通过“修宪”来改变原来的表述,但事实上,台湾已放弃统一大陆的目标和努力,导致了法理论述与实际行动之间的冲突。

 

其次,“全中国代表说”是目前国民党等台湾政治势力无法脱掉的一件“政治袈裟”。“全中国代表说”是自两蒋时期延续下来的国民党政治论述,意即“中华民国”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包括外蒙古、大陆和台澎金马。这一政治宣示在两蒋时期尚有可理解之处,但在目前两岸政治情势下,似乎带有“痴人说梦”的意味。目前“全中国代表说”已成为套在国民党身上的一件不合体的“政治袈裟”,但如果国民党想脱掉它,即通过“修宪”将“代表全中国”改为“代表台澎金马”,必定不会被大陆所允许。因为从大陆方面来看,该举动是典型的“法理台独”,大陆方面不仅会强烈反对,甚至可能采取武力手段加以阻止。陈水扁主政时期,大陆反对“法理台独”,主要就是反对陈水扁当局通过“制宪”或“修宪”来单方面改变台湾当局的“领土范围”。另外,从台湾岛内的选举政治来看,如果国民党为脱掉这个“袈裟”,则无异于向民进党靠拢,从而会失去自己的独立政治品格,这不利于国民党在台湾岛内的政治选举。在上述情势下,国民党等政治势力只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要么承认自己为地方政权,要么继续坚持原来的表述。很显然,台湾当局(国民党)不会直接承认己方为地方政权,所以只好坚持1949年退台以来的一贯表述(即“代表全中国”)。对于这个表述,大陆方面尽管并不赞同,但它毕竟蕴含着对“两岸一中”的承认,所以大陆方面虽不承认,但也没有强烈反对。大陆方面希冀国民党暂时穿着这件并不“合体”的“袈裟”,以维护“一个中国”框架。于是,“全中国代表说”就成为了国民党无法卸掉的政治包袱,国民党自己也知道这件“袈裟”已不“合体”,甚至有更换一件合体“袈裟”的想法,但从短期来看,除了这件“袈裟”之外,国民党尚无其他“衣服”可换。

 

(三)民进党:“推翻+接受”的无奈

 

1987年“解严”之前,民进党的主要政治诉求是民主,其重点反对的是国民党政权的威权统治,而非“中华民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民进党的政治诉求开始发生变化,由“民主诉求”转向“主权诉求”(即追求“独立建国”)。至此,民进党对“中华民国”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始主张推翻“中华民国”,以建立“台湾共和国”。以1991年10月民进党“全代会”通过“台独党纲”为标志,民进党开始诉求“独立建国”,其具体路径就是要将台湾从“中华民国”分裂出去,这自然就决定了民进党不会承认“中华民国”。“台独党纲”内含的激进“台独”主张,增加了台湾选民的顾虑,影响了民进党的支持率,导致民进党在接下来的多次选举中屡屡失败,无法有新的突破。在这种情况下,民进党不得不向现实妥协,以施明德、许信良等为首的民进党中央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于1999年出台了“台湾前途决议文”,正式承认台湾现行政治体制即“中华民国”,使得民进党完成了一次由推翻“中华民国”到接受“中华民国”的转型。根据该决议文,“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目前国号为中华民国”。这一表述表明,“中华民国”只是“目前国号”,最终目标仍是“台湾共和国”。可以说,民进党接受“中华民国”是迫于政党选举的无奈,故其总是回避“中华民国”,经常以“台湾”偷换“中华民国”的概念,实施“去中华民国”的变相“台独”政策。2007年,在“台独”激进派党主席游锡堃的主导下,民进党通过了“正常国家决议文”,该决议文的主要诉求是“正名”、“制宪”,落实“法理台独”。所谓“正名”、“制宪”就是废除“中华民国宪法”,重新制定“台湾共和国宪法”,并将“国号”由“中华民国”修改为“台湾共和国”。此决议文为三个“台独”文件中最极端的一个,但随着陈水扁主政时期的结束,该决议文基本上失去了政治市场。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民进党政治立场和态度经历了由“反对威权”到“反对中华民国”的转变,这一变化的动因是其政治诉求发生了变化,即由当初的“民主诉求”转向了后来的“主权诉求”。未来民进党对“中华民国”的态度是否会由“暂时接受”走向“永久接受”,尚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就目前岛内的政治生态来预测,这种可能性较大。但是,即便将来民进党接受“中华民国”,其主张的疆界范围也仅及台澎金马地区。总而言之,对于民进党而言,“中华民国”只具有工具性、手段性意义,而不具有目的性意义,其旨在“借壳上市”,即借“中华民国”之名,达到台湾“事实独立”之实。所以,民进党对“中华民国”持有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为追求“台湾共和国”而不承认“中华民国”,另一方面又借“中华民国”之名达到“事实台独”之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两岸三方对“中华民国”的口头宣示与实际作法间均存在自我矛盾或冲突之处,三方均按照政治化、工具性的手法来对待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

 

两岸须共同面对所谓的“中华民国”问题

 

(一)大陆如何面对所谓的“中华民国”问题

 

目前大陆对于“中华民国”的态度多少带有“回避”意味,但大陆的回避并非意味着大陆方面不敢或无法面对“中华民国”问题,而是因为大陆在“内心深处”坚持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存在。倘若大陆方面直接否定“中华民国”,则有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气氛。故从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局着眼,对“中华民国”问题采取模糊回避的做法。有些人士将大陆方面的“回避”态度解读为大陆在“中华民国”问题上“有所松动”,甚至误认为大陆方面有承认“中华民国”的意向,这纯属错误解读。

 

1.大陆不可能承认“中华民国”

 

大陆方面认为,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已无所谓“中华民国”问题。大陆现在面对的是台湾当局,而不是所谓的“中华民国”。在两岸统一之前,大陆方面无法从正面来回应“中华民国”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承认“中华民国”会破坏“一中”原则。在台湾社会,“中华民国”具有以下三种意涵:一是“一中”论述中的“中华民国”,强调“中华民国”是“大中国”意义上的中国,坚持“中华民国”政权的唯一“法统”地位,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合法性;二是“独台”论述中的“中华民国”,通过对主权与治权的区分及对应使用,来强调“一个中国”屋顶下存在“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互不隶属的对等政治实体,含蓄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合法性;三是“台独”论述中的“中华民国”,虽接受“中华民国”为“国号”,但将其疆界范围限定于台澎金马地区,通过“中华民国”借壳上市,达到事实“台湾独立”之目的。在上述三种意涵中,意涵二、三会直接破坏“一中”原则;意涵一虽是“一中”论述,但也会间接破坏“一中”原则,这是因为:在“一中”框架下,倘若大陆承认“中华民国”就等于否定自身的合法性;倘若在坚持自身合法性的同时,再承认“中华民国”,就会导致“一国两府”或“两个中国”。

 

第二,“一个中国”尚未被台湾社会广泛认同。众所周知,目前“一个中国”认同在台湾日益淡化,台湾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中华民国共识”日渐成为台湾社会的最大共识。在这种情势下,倘若大陆一旦承认“中华民国”,台湾当局是否会利用被承认的“地位”去从事“台独”活动?这是大陆方面的忧虑和担心。如何防范这一情况发生,是大陆的首要关切。也就是说,台湾社会的主体性意识越强,大陆承认“中华民国”的可能性就越小。在此情况下,大陆必将“中华民国”问题界定为政治问题,采取“政治问题政治解决”的策略与思路,而不会将其作为纯粹的法律问题来处理。

 

第三,来自大陆民意的压力。在大陆的一贯政治宣传中,“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倘若承认“中华民国”仍存在,该如何向大陆民众交代和解释?另外,两岸在面积、人口、经济总量、国际影响力等方面的对比如此悬殊,大陆民众很难接受所谓的两岸“对等”。尽管大陆没有实行西式民主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大陆没有民意表达的渠道,尤其在目前这样一个互联网时代。倘若大陆方面承认“中华民国”,必定会导致强烈的民意反弹,届时大陆政府将承担巨大的民意压力。

 

第四,来自有关公权力部门的可能反弹。自1949年以来,大陆方面之所以能将台湾当局牢牢地控制在“一个中国”框架内,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这是大陆有关公权力部门(譬如军事、外交、涉台等)长期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可谓来之不易。一旦承认“中华民国”,则意味着大陆“自废武功”,六十余年来在国际社会的努力旦夕之间“化为乌有”,一贯坚持的“一个中国”框架被全面颠覆。这样的结果难免会引发大陆有关公权力部门的强烈反对。

 

第五,存在统一风险及模式选择的压力。往届大陆领导人邓小平、吴学谦等均曾表达过将来可以通过商讨更改国号、共同走向统一的言论,但那是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表态。时代发展到今天,两岸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陆已经充分掌握了两岸关系的主导权,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主张采用“A+A”式共同走向统一(即共同消亡,重新组建一个新的统一国家)的方式,大陆民众恐怕难以接受。况且,在两岸统一协议未签署之前,承认“中华民国”,容易导致两岸“分裂分治”的凝固化和永久化。

 

第六,重构两岸法理论述的挑战。自1949年以来,大陆的涉台政策均建基于“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这一法理认知,一旦承认“中华民国”仍然存在,不仅意味着在法理上全盘否定了自身的合法性,而且还意味着大陆1949年以来基于“(完全)政府继承论”所作的法理论述和所制定的一整套涉台政策都需要重新建构。对大陆方面来说,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均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七,两岸政治互信不足。由于两岸的长期隔阂与“分治”,双方缺乏应有的政治互信,彼此总是用怀疑、猜忌的眼光来审视对方的诉求。事实上,大陆对台湾方面不信任,尤其对民进党不信任,确实有其根据。多年以来,民进党一直从事“台独”分裂活动,除了跟大陆(共产党)对抗外,几乎没有跟大陆正面打过交道,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国民党在两岸关系发展上“踌躇不前”,日益走向“独台”,大陆方面虽然对此不便直接点破,但心知肚明。国共两党之间虽建立了初步的政治互信,但基础非常脆弱,尚未达到让大陆承认“中华民国”的程度。

 

2.如何解读大陆对“中华民国”态度的前后不一?

 

如前所述,大陆一直不承认“中华民国”,但在陈水扁当局从事“法理台独”,欲推翻“中华民国”,建立“台湾共和国”之际,大陆事实上成为“中华民国”的最大捍卫者。“法理台独”式微后,大陆又开始反对“中华民国”。大陆这前后不一的态度变化,该如何解释?针对大陆的上述作法,有台湾学者质问,面对国民党的“一中各表”(即“一中即中华民国”)和民进党的“台独”,大陆究竟反对哪一个?事实上,答案很清楚,这两者均为大陆方面所反对,因为这两者均会对中国的国家主权造成伤害和挑战。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故大陆反对两者的态度和程度也就有所不同。众所周知,“一中各表”仍属于一个中国内部的政权之争的范畴,其挑战的是中国领土的主权行使权,而“台独”则属于主权之争的范畴,其挑战的是中国领土的主权所有权。从伤害和挑战的程度来说,“台独”大于“一中各表”。所以,当两者同时出现时,大陆通常会将反对“台独”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与台湾当局的政权之争必须服从于与“台独”势力的主权之争,以集中全力反对“台独”,甚至还要借助“中华民国”的“一中”价值来反对“台独”。这个情况类似于中国现代史国共两党的政权之争,当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时,国共两党暂时搁置政权之争,一直对外抗日,但中日之间的主权之争结束后,两党又继续了政权之争。尽管大陆在特殊情况下会借藉“中华民国”反对“台独”,但仍不会承认“中华民国”,因为承认“中华民国”必会挑战自身的合法性,并最终伤害一个“一中”原则。

 

有台湾蓝营学者认为,既然“中华民国”对于大陆捍卫“一个中国”有一定价值,大陆就应该从维护“一中”、反对“台独”的大局出发,尽快承认“中华民国”。笔者认为,这个说法表面上有些道理,但过于片面,原因有二:其一,“中华民国”虽然是反对“台独”、捍卫“一中”的重要凭借,但该说法忽视或掩盖了承认“中华民国”对“一中”的危害。大陆承认“中华民国”是利弊共存的,仔细权衡后不难发现,大陆承认“中华民国”的弊远远大于利。其二,“中华民国”本身在台湾具有不同的涵义,既可以作“一中”解释,也可以作“独台”解释,还可以作“台独”解释。倘若大陆承认“中华民国”,可能会被“事实台独”势力所利用,进而成为维持台湾“事实独立”的依据。这正是“中华民国”虽具有某些正向价值,但大陆仍拒绝承认的原因。

 

有台湾学者认为,“习马会”的成功举行意味着大陆承认(至少是默认)了“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政府”。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对“习马会”的错误解读,必须予以澄清和纠正。从大陆的角度来说,举行“习马会”是为了更好地在“一个中国”框架下推动两岸关系向前发展,而不是要改变六十余年来一贯坚守的“一个中国”原则。对于大陆来说,倘若因“习马会”而承认“中华民国”,实则带有“杀鸡取卵”的意味。倘若大陆要承认“中华民国”,在“习马会”场合就会直接称马英九为“总统”了,称呼马英九为“先生”本身就表明大陆并不承认(也谈不上默认)“中华民国”。那么,大陆否认“中华民国”了吗?显然也没有。如果否认的话,也就没有这次“习马会”的登场。大陆在“中华民国”这个问题上的处理策略是既未承认也未否认,而是智慧性地将这一问题作了模糊、回避和搁置处理。倘若仅仅从某一个角度来解读,容易以偏概全,得出片面性甚至错误性结论。

 

3.大陆处理“中华民国”问题的策略与思路

 

对于大陆方面来说,在两岸统一前处理“中华民国”问题,不容忽视“各自表述”的独特功效。目前两岸之间并不具备“共表”的条件,对于“中华民国”问题,可以借助“各自表述”来暂时作权宜性处理。除此之外,尚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必须分阶段、分步骤地来处理“中华民国”问题。如前所述,“中华民国”在不同阶段,对于“一个中国”框架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大陆方面必须将“中华民国”问题作为一个政治问题来处理,应根据“中华民国”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推进两岸关系发展的价值大小(或有无)来采取不同的处置态度和方式。目前台湾方面所谓的“中华民国”对于维护“一个中国”框架,反对“台独”尚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大陆方面目前即便不能予以承认,也无须急于否定。这不是一个学术理论问题,大陆不需要对其采取前后一贯的处理态度和方式。

 

第二,必须动态地看待和分析“中华民国”问题。目前两岸在“中华民国”问题上处于僵持状态,一时似乎难以找到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如果动态地看待这一问题,结论就会不同。毕竟问题的原由是“大两岸”关系,一旦“大两岸”关系发生变化,“小两岸”关系随即会出现逆转。就像目前两岸互动的状况,在30年前是不可想象的,但现在却成为了现实。同样,今天看来不可能的事,将来随着时空的变迁和两岸关系的变化,也可能出现戏剧性的“意外结果”。

 

必须指出的是,“中华民国”问题是政治问题,必须将其放到具体的政治时空下来研判和处理,抽象地讨论是没有意义的。由于目前台湾方面坚持所谓“中华民国”是为其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作注脚,对此,大陆方面坚决不予承认。事实上,在两岸统一前的过渡时期,大陆方面无法直接表述和界定“中华民国”问题,只能采取迂回的、策略的方式来应对“中华民国”问题。

 

4.关于统一后可否保留“中华民国”及其符号的问题

 

这是一个目前无法回答的问题,究竟未来会如何处理,现在无人知晓。但这个问题不时被提及,本身就表明这是一个备受关切的问题。鉴于该问题被各方高度关切,以及对未来统一具有直接影响,笔者冒昧在此作如下预测性分析:

 

未来统一模式的选择,是影响统一后可否保留“中华民国”符号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是武力统一,保留的可能性就比较小,甚至为零;如果是两岸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走向统一,且在确保不会再出现分离主义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经改造后加以保留?这也并非一个完全不可以讨论的问题。

 

事实上,“国”和“政府”的多重涵义在事实上为今后两岸探讨和解决“中华民国”政治符号的去留问题提供了空间。当两岸签订了统一协议后,考虑到台湾2300万民众对“中华民国”及其政治符号的习惯和感情,在完成国家统一(至少签订了统一协议)的前提下,“中华民国”这一政治符号的去留问题存在讨论的空间,但目前台湾方面所坚持的主权意义上“中华民国”则不具有任何可行性。但是,未来两岸统一后,在台湾方面保证不再从事“台独”活动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对“中华民国”进行适应性改造,使其在名称上部分保留“国”之字样,也并非是一个不可以讨论的问题。必须强调的是,这种对“中华民国”字样的保留,一定是在两岸统一之后有限度地的保留,届时所保留的“国”仅仅是(统一后的)“一个中国”之中的“区域性成员国”,此时的“国”将不同于台湾方面目前诉求的所谓“中华民国”。从理论上可以解释为,这是借鉴了联邦制国家的某些做法,但又不是联邦制下的成员国,因为联邦制并不适于中国的国家统一。

 

(二)台湾如何面对所谓的“中华民国”问题

 

“中华民国”在台湾社会的处境日渐窘困,并面临着多方挑战,为此台湾方面必须务实面对。就台湾岛内来看,关于所谓“中华民国”的论述,还是以国民党为主体。下面仅以国民党的“全中国代表说”为例,就台湾社会如何面对“中华民国”作如下分析:

 

第一,就人口数量和领土面积而言,台湾方面(国民党)的“全中国代表说”带有痴人说梦的味道。虽然与民进党相比,国民党坚持“中华民国”及其“宪法”,声称代表全中国(包括外蒙古、大陆地区和台澎金马地区)。这种对“两岸同属一中”的坚持,似乎带有某些“进步”成分,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是一厢情愿的经不起推敲的论述。试问,台湾当局实际管辖的面积仅占整个中国面积的1/50,台湾人口占整个中国人口的1/266,其国际影响力也远远不及中国大陆,其代表中国的合法性基础究竟在哪里?“全中国代表说”不仅在国内法上缺乏正当性基础,而且在国际法上也缺乏理论支撑,尤其在国际实践中得不到主流国际社会的承认。

 

第二,就法理层面而言,“全中国代表说”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国际法的有效统治理论来看,作为“交战团体”一方的大陆政权已经在中国实施稳定而有效的统治60余年,并将继续下去。台湾当局必须面对的现实是,自己不再是一个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不再是“中华民国”的非法叛乱团体。相反,台湾当局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合法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的“叛乱团体”。其次,1991年台湾当局废除“临时条款”,意味着台湾当局已放弃通过军事手段光复大陆、完成统一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放弃消灭对方”与“宪法上代表全中国”之间存在着矛盾。从理论上说,台湾当局欲真正使“全中国代表说”成立,方式只有继续在内战关系中消灭已被国际社会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然而从废除“临时条款”这一举动来看,这已不是台湾当局未来努力的方向。尽管台湾当局在“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中仍保留着“统一”的内容,但其目的不是用以作为统一大陆的法理依据,而是用来支撑其政权的“合法性”。

 

第三,就现实层面而言,“全中国代表说”得不到主流国际社会的承认。首先,台湾方面如果继续依据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民国”,这不仅与事实不符合,而且根本不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其次,“中华民国”的国际支持力日渐式微。从国际实践来,大陆建交国已达173个,而台湾依靠以前的“金钱外交”,现维持着21个(截止到2016年12月)袖珍型“邦交国”,以维护其“国家形象”。随着大陆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升,两岸力量对比的差距会进一步扩大,台湾当局会面临进一步的“邦交危机”,甚至会出现塌方式“邦交危机”。当台湾当局的“邦交数目”由双数变为单数,甚至趋于“零”时,台湾当局会对所谓“中华民国”的“法统”作如何解释?这并非“耸人听闻”,而是台湾方面不久就可能会遇到的“危机”。

 

鉴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台湾社会应采取务实主义的态度,在所谓“中华民国”问题上不要向大陆方面提出过高的“价码”,应适时“见好就收”,免得落入“无花空折枝”的境地。

 

(三)两岸须共同面对:“中华民国”究竟是什么

 

1.两岸均应秉持务实主义的态度

 

分析至此,笔者认为,两岸双方均须以务实主义的态度来共同面对“中华民国”问题,而不是单由台湾方面要求大陆方面“正视”所谓的“中华民国”。

 

大陆坚持“完全推翻论”、“(完全)政府继承论”,在法理上毋容置疑;但就事实而言,大陆也要务实面对中华民国被推翻时所留下的这个“剩余政权”,大陆即便不赞成“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也需要面对台湾当局目前在台澎金马地区行使有效管辖并得到台湾民众支持这一客观事实。如果大陆方面不打算接续1949年的国共内战,继续通过战争把“中华民国”的这一部分“剩余政权”彻底消灭,那么就必须面对这一政权,并在“一个中国”框架内给对方预留相应的、可被对方接受的空间和位置。

 

对于台湾方面来说,也应务实面对“中华民国”问题,并看到自身说辞与现实的差距。自1949年(尤其1971年)以后,“中华民国”已不再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倘若“中华民国政府”不能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无法建立一个独立于符合国际法并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新国家”,那么只能沦为大陆的“统一”对象。

 

两岸双方均应秉持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冷静、务实地来面对所谓“中华民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大陆方面虽然不能承认台湾当局为“主权国家”或“中央政府”,但也不宜以“非法政权”、“割据政权”或“地方当局”来称之,台湾方面也不应再以“主权国家”或“中央政权”来自称。双方应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难处。不过,解决该问题的难点在于传统政治学理论无法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理论资源,尤其在两岸这样一个长期以来一直信奉单一制学说的东方大国,人们的很多观点一时很难改变。将来我们尽管不能从正面直接界定,也可以先借鉴联邦主义的某些经验(并非要实行联邦制)来模糊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对“中华民国”的界定,一开始不要太具体,应抽象概括,为以后增加某些内容预留空间。“中华民国”问题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解决,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先将双方能达成共识的部分确定下来,然后再不断累积共识、逐步推进。

 

2.目前所谓的“中华民国”究竟是什么?

 

由上分析可知,所谓的“中华民国”既不是“主权国家”,也不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呢?如何来界定它的性质呢?要正确认识这个“剩余政权”的性质,需要厘清这个政权所不同于其他政权的特殊性。如前所述,该政权是历史上中华民国政权的“残余”或“剩余”部分,其实质是与中国中央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海顽抗”的一个“事实上的政权”,但该政权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其一,继续沿袭“中华民国”的国号以及一整套机构名称和政治符号,给台湾民众以“中华民国”仍然存在的观感;其二,继续以“中华民国”名义在国际社会维持着少数“邦交国”,使国际社会产生其为“主权国家”的错觉;其三,台湾地区的“宪政”改革与民主改造使台湾当局成为了台湾地区的民选政权,从而使其带有了“合法政权”的成分,进而使得台湾当局的性质更加复杂化。

 

关于如何定位台湾当局(亦即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这个问题,笔者主张将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界定为“一个中国内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暂无隶属关系的一个事实上(而非法律上)的区域性特别自治政府”。这一界定包含以下几个要点:(1)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这是处理“中华民国”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这里的“中国”是实体的主权国家,而非虚体的、抽象的地理和文化概念;(2)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China)具有同一性;(3)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为两个政府体系;(4)“中华民国政府”是事实上的区域性政府,而非法律上的区域性政府;(5)“中华民国政府”是区域性特别自治政府,而非全国性特别自治政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两岸要在“中华民国”问题上达成共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单在台湾社会内部达成共识就需要很长的时间。众所周知,台湾是一个民主多元社会,实行政党竞争制度,不同的政治派别对于“中华民国”的定位方案不同,需要先内部整合,然后再与大陆商谈。就内部整合而言,在目前岛内的政治生态下,整个社会已撕裂为两大阵营,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都决定了“中华民国”问题在短期内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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